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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共同体制度 法定或强制资产分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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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4: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拉尼昂州司法总监察局 (CGJ-于这个主题的主要困惑是缺乏对佃农和继承机构的了解。2002年民法典的立法者意图明确界定上述术语之间的区别。然而,我们在实践中看到的是一个困扰整个社会的神话。 这是因为,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婚姻受传统财产分割管辖时,配偶将无权分享死者留下的资产。而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本案中的未亡配偶是继承人(有继承权),但不是佃农(没有佃农权)。 让我们解释一下。从技术角度来看,佃农属于《家庭法》,而继承则属于《继承法》。此外,根据现行规定,配偶不能同时成为同一资产的继承人和佃农。

根据所采用的财产制度,未亡配偶要么是佃农,要么是继承人,就特定资产而言,绝不能同时是继承人。 才授创建了一个表格[1],旨在促进对该主题的理解。让我们来看看。 配偶或伴侣同时继承的制度 配偶或 丹麦电话号码表  伴侣不同时继承的制度 部分财产共有制度(当死者留下私人资产时) 案件最终参与制度 传统/完全资产分离制度 部分资产共有制度(死者仅留下共同资产,没有私人资产) 普遍商度 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强调高等法院 (判决,这些是一条规则的立场违反公共秩序,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因此,由于立法并未将传统的资产分割规定为能够消除竞争的例外,即未亡配偶的继承权,因此,在该制度下,如果另一方没有同意,双方就没有选择结婚的选择。



必然成为他的继承人。 换句话说,从一个人选择在传统的资产分离制度下结婚的那一刻起,如果他们去世,他们的配偶就会自动且强制性地成为他们的继承人。 公众中出现的误解正是源于传统资产分割制度下结婚的夫妇分居时和其中一方死亡时资产的处理方式的区别。这是因为,如果婚姻伙伴关系结束,任何一方都无权获得另一方的资产,因为这些资产是私人的,也就是说,它们是不可以交流的。 简而言之,现行民法允许在传统财产分割制度下结婚的个人选择在分居时管理其资产的制度,但并没有授权这些人确定其资产总额的走向在他们去世后。,因为您的未亡配偶将通过不可分割的法律强制成为您必要的继承胜投票的 verbis 摘录是很有趣的: “决定世袭职业顺序的是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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